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玲瓏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瑾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揚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24,72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8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
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