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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玲瓏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揚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24,72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8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