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75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曾梅英
訴訟
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淑媛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劉清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徐彩月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科源
李伍月華
劉碧珠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周
乃煒
被 告 林明華
廖玉玲
施黃嫌
施坤旺
劉國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伍月華
被 告 大雅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林衛
被 告 林范鳳美
陳張敏蘭
張美玲
張美慧
張美姿
張伯文
張晉瑜
黃澄富
黃朝瑛
黃朝旺
謝雨蹀
謝雨橙
張學德
張淑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施黃嫌於審理
期間死亡而有
承受訴訟之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