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91號
上 訴 人 蘇茂新
被
上訴 人 蘇茂榮 臺中市○○區○○○路○段○○○號
被上訴 人 稽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登群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5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8,541元,依民事訴訟第77
條之16上訴
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