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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91號 上 訴 人 蘇茂新 被上訴 人 蘇茂榮  臺中市○○區○○○路○段○○○號 被上訴 人 稽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登群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5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8,541元,依民事訴訟第77 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