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651號
原 告 昇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萬泉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亞暄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534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2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63553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宏普建設『有逸天』大樓新建工程」(
下稱
系爭工程)向原告購買磁磚材料,雙方約定保留款為進
場合格數量5%,雙方並簽訂有材料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買
賣合約書)為憑。原告均已依被告指示如期交貨,系爭工程
並於民國106年間順利取得使用執照,
惟被告尚積欠保留款
新臺幣(下同)000000元遲未給付,
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
之不理,
爰依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所交付之磁磚,經被告使用於系爭工程後
,發現磁磚間出現水漬汙染,且此水漬汙染無法以一般清潔
方式去除,雖經被告通知原告,惟原告不願就此瑕疵進行改
善,被告僅另行請訴外人品佑環保有限公司(下稱品佑公司)
、地寶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地寶公司)進行地磚美容工作,被
告因修補水漬汙染瑕疵而額外產生0000000元之費用,應由
原告負擔,抵銷原告請求之保留款635534元後,原告已無餘
額可供請求。㈡系爭買賣合約書第6條第1項約定:「工程期
款:每期依實際進場合格數量計價95%,保留5%(待進退貨完
成業主驗收合格後估驗」,可知
本件保留款於被告之業主驗
收合格後,即可請求。而系爭工程係於106年7月10日竣工,
原告自
斯時起即可行使貨款
請求權,惟原告係於108年7月22
日向
鈞院聲請調解,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
民法第127條第8款
規定時效,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拒絕給付等語
置辯,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陳明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因系爭工程向原告購買磁磚材料,被告尚積欠
保留款635534元未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買賣合約書、
保留款請款單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僅以前詞置辯
。
經查,
㈠本件經
兩造合意送請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
,認為:「鑑定
標的物業經SGS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臺中材料
暨工程實驗室進行相關試驗,並提出試驗報告。
根據試驗報告結果顯示,本鑑定標的物於⑴表面品質、⑵尺
度(長、寬、厚)、⑶尺度收縮不齊、⑷翹曲、⑸直角性、⑹
吸水率、⑺彎曲破壞載重及抗彎強度及⑼耐釉裂性等試驗項
目,皆為符合CNS9737標準之要求。其餘⑻耐磨耗性、⑽耐
污染性及⑾耐藥品性等項目,雖於無合格標準之規定,但皆
可視其具有符合鑑定標的物使用場所之高耐磨耗性(等級4)
,以及最高之耐污染性及耐藥品性等級」、「本鑑定物可判
定符合CNS9737標準之相關要求」,有該公會於109年10月12
日以(109)省土技字第1246號函檢送之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稽
,是被告
抗辯原告所交付之磁磚有瑕疵,可以修補瑕疵而額
外產生之費用抵銷
云云,
不足採信。
㈡系爭買賣合約書第6條第1款約定:「工程期款:每期依實際
進場合格數量計價95%,保留5%(待進退貨完成業主驗收合格
後估驗)。」、第2款約定:「保留款:保留款待工程完竣、
整修清潔完成、經甲方(指被告)及甲方之業主複驗無誤且甲
方之業主核撥甲方之保留款後經書面簽認後結算付清。」是
原告請求保留款之起算點為被告之業主核撥被告保留款後經
書面簽認後結算,
而非自系爭工程完竣日起算。被告抗辯原
告保留款之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時效,依民
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拒絕給付云云,亦不足採信。
四、
綜上所述,被告抗辯原告所交付之磁磚有瑕疵,可以修補瑕
疵而額外產生之費用抵銷及原告保留款之請求權已罹於民法
第127條第8款規定時效,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
拒絕給付云云,均不足採信。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
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
核
與規定相符,爰各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與
上開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