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
原 告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本件契約之定性仍有疑義,及原告就編號00000000產品部分請求金額之名目前後主張不同,其意尚屬不明,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