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
上 訴 人
住○○市○區○○○道○段000號00樓 之0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興夆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請求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6,5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