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7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712號 原   告 鑫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祐璟 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       顏寧律師 被   告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買賣價金,依其提出之合約書所載交貨地點為「台中市 ○區○○路○○○號」,本院即有管轄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4月1日簽立合約書,約定被告 向原告購買「HP Elite 800 G4桌面迷你商用機(數量94台 )、HP EliteDisplay E243 23.8-inch Monitor(數量107 台)、HP Elitebook 840 G5 14吋商務筆電(數量17台)、 HP Comfort Grip Wireless Mouse H2L63AA(數量17台)、 筆電防盜鎖Laptop anti-theft lock(HP原廠)(數量4台 )」等電腦相關產品,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68萬元( 含稅)。合約書約定「一、付款方式:1.本設備通過甲方( 即被告)驗收合格無誤,乙方得(即原告)檢具下列文件, 向甲方請求支付本合約總價款:⑴與請款金額等額之統一發 票。⑵出貨簽收單。⑶驗收單。…」。原告已依約定,檢具 相關文件向被告請求給付價金,然被告一再拖延付款,顯屬 給付遲延。原告上開合約書約定及民法第367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價金等情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買賣於陸續交貨後,被告隨即向原告表示只 需拆用以下數量: HP Elite 800 G4桌面迷你商用機 13台 HP EliteDisplay E243 23.8-inch Monitor 17台 HP EIitebook 840 G5 14吋商務筆電 8台 HP Comfort Grip Wireless Mouse H2L63AA 8台 其餘貨品原封不拆退還原告。被告並向原告表示,願意立即 支付上述拆封使用之貨品合計總價738,150元;而原封不拆 退還之貨品,被告願意支付總價之15%計428,978元為補償。 原告出貨單備註2.載明「貨款未付清或票據未兌現以前,本 單所列貨物權概屬本公司所有」,然被告請原告將原封不拆 之貨品取回之要求,卻為原告所拒絕,是故原封不拆之貨品 仍暫存於倉庫中。被告願意付款,但是有困難,希望原告能 接受以上開條件和解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全部。 四、本院之判斷: (一)依原告所提出被告不爭執為真正之合約書(影本見本院卷 第23至34頁),其記載:「一、付款方式:1.本設備通過 甲方(即被告)驗收合格無誤,乙方得(即原告)檢具下 列文件,向甲方請求支付本合約總價款:⑴與請款金額等 額之統一發票。⑵出貨簽收單。⑶驗收單。…」之約定, 及原告所提出被告不爭執為真正之包含電子發票證明聯、 出貨單(內含客戶驗收確認)之存證信函(影本見本院卷 第35至46頁、第81至86頁),則原告請求被告依約付款, 即無據。另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 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結果相同。 (二)依被告所辯,無非希望原告接受其和解條件而已,並未見 得以對抗原告請求之理由,經原告拒絕和解,無法強求。 經本院詢問被告:「如果兩造未能以上開條件和解,被告 有無拒絕付款之法律依據?」被告答稱:「不清楚。」已 記明筆錄(見本院卷第94頁),可見被告確無拒絕付款之 法律依據,則原告請求給付價金,即足認為有理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8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經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