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712號
原 告 鑫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祐璟
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
律師
顏寧律師
被 告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柒仟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買賣價金,依其提出之合約書
所載交貨地點為「台中市
○區○○路○○○號」,本院即有
管轄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8年4月1日簽立合約書,約定被告
向原告購買「HP Elite 800 G4桌面迷你商用機(數量94台
)、HP EliteDisplay E243 23.8-inch Monitor(數量107
台)、HP Elitebook 840 G5 14吋商務筆電(數量17台)、
HP Comfort Grip Wireless Mouse H2L63AA(數量17台)、
筆電防盜鎖Laptop anti-theft lock(HP原廠)(數量4台
)」等電腦
暨相關產品,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68萬元(
含稅)。合約書約定「一、付款方式:1.本設備通過甲方(
即被告)驗收合格無誤,乙方得(即原告)檢具下列文件,
向甲方請求支付本合約總價款:⑴與請款金額等額之統一發
票。⑵出貨簽收單。⑶驗收單。…」。原告已依約定,檢具
相關文件向被告請求給付價金,然被告一再拖延付款,顯屬
給付遲延。原告
爰依
上開合約書約定及
民法第367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價金
等情。
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買賣於陸續交貨後,被告隨即向原告表示只
需拆用以下數量:
HP Elite 800 G4桌面迷你商用機 13台
HP EliteDisplay E243 23.8-inch Monitor 17台
HP EIitebook 840 G5 14吋商務筆電 8台
HP Comfort Grip Wireless Mouse H2L63AA 8台
其餘貨品原封不拆退還原告。被告並向原告表示,願意立即
支付上述拆封使用之貨品合計總價738,150元;而原封不拆
退還之貨品,被告願意支付總價之15%計428,978元為補償。
原告出貨單備註2.載明「貨款未付清或票據未兌現以前,本
單所列貨物權概屬本公司所有」,然被告請原告將原封不拆
之貨品取回之要求,卻為原告所拒絕,
是故原封不拆之貨品
仍暫存於倉庫中。被告願意付款,但是有困難,希望原告能
接受以上開條件和解等語置辯。並聲明:(一)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全部。
四、本院之判斷:
(一)依原告所提出被告不爭執為真正之合約書(影本見本院卷
第23至34頁),其記載:「一、付款方式:1.本設備通過
甲方(即被告)驗收合格無誤,乙方得(即原告)檢具下
列文件,向甲方請求支付本合約總價款:⑴與請款金額等
額之統一發票。⑵出貨簽收單。⑶驗收單。…」之約定,
及原告所提出被告不爭執為真正之包含電子發票證明聯、
出貨單(內含客戶驗收確認)之
存證信函(影本見本院卷
第35至46頁、第81至86頁),則原告請求被告依約付款,
即
非無據。另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
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結果相同。
(二)依被告所辯,無非希望原告接受其和解條件而已,並未見
得以對抗原告請求之理由,經原告拒絕和解,無法強求。
經本院詢問被告:「如果兩造未能以上開條件和解,被告
有無拒絕付款之
法律依據?」被告答稱:「不清楚。」已
記明筆錄(見本院卷第94頁),可見被告確無拒絕付款之
法律依據,則原告請求給付價金,即足認為有理由。
(三)
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8萬元,及
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8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經
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
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