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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12號 上 訴 人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鑫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 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