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12號
上 訴 人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鑫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
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8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