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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莒光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以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陳豊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炳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72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63,660 元(計算式:面積110.61平方公尺×起訴 時土地公告現值6,000 元/ 平方公尺=663,6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