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48號
原 告 魏國勝
被 告 木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昀泰
被 告 陳穆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報酬之訴,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986號裁定命原告
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稽。茲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