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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48號 原   告 魏國勝 被   告 木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昀泰 被   告 陳穆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報酬之訴,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986號裁定命原告 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