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83號
原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健發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
被 告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田裕晶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翔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
被 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12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7 年11月間向訴外人希望創造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希望公司」)
承攬運送乙批冷
凍切塊水果、冷凍水果汁以及黑糖等,裝載於乙只40呎冷凍
櫃(40 ' RH )之貨物,自台中運至美國紐約港。雙方約定
由被告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即OCEAN NETW
ORK EXPRESS (TAIWAN)CO . , LTD .;以下簡稱「ONE 公
司」),以MEISHAN BRIDGE 003E 航次負責運送。而原告
嗣
將
系爭貨物交付被告ONE 公司運送,亦經ONE 公司允為運送
ONE 公司並通知原告到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之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稱「偉聯公司」)辦理領櫃,並將裝妥貨物之重櫃交至位
於臺中市○○區○○○道00段0 號之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稱「建新公司」)等待裝船出口。原告遂將上情
轉通知希望公司,供其向相關公司辦理提櫃及交櫃作業。
詎
原告嗣接獲希望公司通知,因被告偉聯公司於其所開立之貨
櫃交替驗收單(EIR )上記載本貨櫃為「冷凍乾櫃」,且被
告建新公司並未於收受系爭冷凍貨櫃後,將此冷凍貨櫃插電
,以致貨物發生退冰、臭酸之損壞。希望公司並因此向本院
起訴,請求原告、被告ONE 公司、偉聯公司及建新公司連帶
賠償其損失新臺幣(下同)2,171,400 元及其法定利息,現
由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2912號(乙股)案件審理中。依前
開事實,被告偉聯公司以及被告建新公司為運送人,被告ON
E 公司履行其與原告間之運送契約之履行
輔助人,倘原告被
判認應為希望公司之貨物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則被告ONE
公司,即應對原告負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責,而被告3
人則同應對原告負侵權
損害賠償責任,因
求償時效將屆,
爰
起訴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2,171,400 元及其法定利息等語。
二、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希望公司對原告及被
告3 人起訴求償,現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12號(乙股)
案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該卷查明屬實。而若原告被判認
應對希望公司負賠償之責,原告方有損害而得對被告求償,
若原告經判決無須賠償,自無向被告求償之餘地。故原告是
否有責及其對希望公司之責任額應為若干等問題,皆須待本
院108 年度訴字第2912號案件判決確定後,方得確定。足見
本件訴訟之裁判,
乃以另案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故於另案訴訟確定前,實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
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