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林鋒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