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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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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8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鋒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3826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