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63號
原 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吉良
被 告 曾志偉
被 告 旭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8,574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150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又原告逾期
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
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