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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合夥盈餘分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66號 上  訴  人 聯企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卓孟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立文等人間請求合夥盈餘分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