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合夥盈餘分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66號 上訴人 吳立文     陳文平     林瑞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企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合夥盈 餘分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