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73號
原 告 洪嘉璐
訴訟
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
被 告 黃錫山
黃錫銘
黃梅櫻
黃淑慧
爵聖
不動產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葳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24,76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30萬元
(即以先位
訴之聲明及備位訴之聲明金額較高者為依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7,8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4,760元,尚欠113,
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原
起訴狀列有被告郭誌蘭,惟其
後民事準備㈠
暨變更狀內已無被告郭誌蘭部分,原告如無再對被
告郭誌蘭起訴,請具狀撤回對被告郭誌蘭起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