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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8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73號 原   告 洪嘉璐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被   告 黃錫山       黃錫銘       黃梅櫻       黃淑慧       爵聖不動產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葳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24,7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30萬元 (即以先位訴之聲明及備位訴之聲明金額較高者為依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7,8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4,760元,尚欠113, 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原起訴狀列有被告郭誌蘭,惟其 後民事準備㈠暨變更狀內已無被告郭誌蘭部分,原告如無再對被 告郭誌蘭起訴,請具狀撤回對被告郭誌蘭起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