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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9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傑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鈞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9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500 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