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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啟明 被上 訴 人 中邑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小鳳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 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計算式:300萬元-774,384元=2,2 55,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上完整之上訴聲明,並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