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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黃琮富即黃志勇       黃大隆 上訴人因與志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林海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40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 1,402,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