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黃琮富即黃志勇
黃大隆
上訴人因與志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林海永間
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40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 1,402,47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43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
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