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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宜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德芳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明忠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01 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9 萬2,9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71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