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宜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德芳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明忠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01 號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9 萬2,90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9,71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