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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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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玉華、江朗安、柳焰宏因108 年度訴字 第40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34,3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