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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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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呂玉華 訴訟代理人 賴榮俊 原   告 江朗安       柳焰宏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李秉哲律師 被   告 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代理人  馬潤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5 項「訴訟費用由原告呂玉華 負擔3 %、原告江朗安負擔11%、原告柳焰宏負擔13%,餘由原 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呂玉華負擔3 %、 原告江朗安負擔11%、原告柳焰宏負擔13%,餘由被告負擔。」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