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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彭羽華       林宥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建鈞       陳志煒 被   告 迪科思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偉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先位聲明部分: ⒈原告彭羽華於民國103年5、6月間,透過原告林宥丞之介紹 而認識被告之負責人周世偉及職員涂乾鴻,其等2人均自詡 專業於軟體程式之設計開發,向原告彭羽華介紹正流行之博 奕類APP遊戲軟體,將有可觀之未來性及獲利性,並遊說原 告彭羽華於博奕軟體開發完成後,可與被告合作,由被告代 管該博奕軟體之執行、操作,再由兩造共同均分獲利。原告 彭羽華不疑有他,乃於同年10月間正式委託被告進行暫名為 「鬥地主」博奕遊戲軟體之設計開發。兩造約定軟體設計開 發費用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軟體設計開發時間為6個 月。原告彭羽華於103年10月7日下午2、3時許,在原告林宥 丞之陪同下,親自前往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 樓之1之被告原辦公室所在地,當場交付遊戲軟體之承攬報 酬90萬元予被告負責人周世偉。詎被告於收受原告彭羽華所 交付之90萬元後,遲未依約交付「鬥地主」博奕遊戲軟體, 屢經催促均未獲回應,嗣104年12月29日再次電話詢問涂乾 鴻,其仍一再推拖,未有具體回應,迄今仍未交付約定之博 奕遊戲軟體。被告拒絕交付博奕遊戲軟體,屬可歸責於被告 之事由,遲延工作,且顯可預見被告不能於限期內完成,爰 依民法第503條規定,以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向 被告為解除兩造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委託博奕軟體 設計開發合約,既經原告彭羽華解除,依民法第259條規定 ,兩造即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被告應將受領之90萬元附加自 受領時起之利息返還予原告彭羽華,且被告繼續持有原告彭 羽華交付之90萬元,亦無法律上之原因,依民法第179條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被告仍應返還90萬元予原告彭羽華。 ⒉如認原告彭羽華與被告間並無承攬關係存在,然被告已自原 告彭羽華收受90萬元,屬無法律上原因,依民法第179條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原告彭羽華亦得請求被告返還90萬元。 ㈡備位聲明部分: 如認被告與原告彭羽華間不成立承攬契約,且被告所受領之 90萬元係原告林宥丞所交付。依原告林宥丞和被告間存有遠 端遙控程式之承攬契約,則原告彭羽華為原告林宥丞交付予 被告之90萬元,以及原告林宥丞委由訴外人楊茂松交付予被 告之60萬元,均係為履行該承攬契約之用。然觀諸被告交付 原告林宥丞之遠端遙控程式,極其簡略,根本沒有150萬元 之價值,加上無法正常使用,未達承攬契約之目的,且顯可 歸責被告未將程式設計完備。原告林宥丞自得依不當得利及 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90萬元。 ㈢聲明: ⒈先位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彭羽華9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⒉備位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宥丞9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與原告彭羽華間,並無原告所述之博奕類APP遊戲軟體 設計開發委託關係,原告彭羽華所述,全係憑空捏造,虛偽 不實,除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16號刑事判決確認周世偉、 凃乾鴻無罪外,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易 字第934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原告彭羽華之訴 ,並無理由。 ㈡被告收受原告林宥丞交付之90萬元,係原告林宥丞委託被告 撰寫USB分享軟體即遠端存取程式之費用,被告業已撰寫完 成,經原告林宥丞委託之訴外人BRAIN確認無誤,可以操作 ,且由周世偉親自將該遠端存取程式下載到USB中交付予原 告林宥丞,並經原告林宥丞於偵查中承認確有委託被告開發 該遠端存取程式無誤。是以,被告受有90萬元之利益,並非 無法律上原因,原告林宥丞之訴,並不可採。 ㈢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先位聲明部分: ⒈原告彭羽華主張:原告彭羽華於103年10月委託被告進行暫 名為「鬥地主」博奕遊戲軟體之設計開發,並於103年10月7 日下午2、3時許,在原告林宥丞之陪同下,親自前往位在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之被告原辦公室,將博奕 遊戲軟體承攬報酬90萬元交付予被告法定代理人周世偉等語 ,然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被告與原告彭羽華間並無原告 彭羽華所述之博奕遊戲軟體設計開發委託關係,被告收受原 告林宥丞交付之90萬元,係原告林宥丞委託被告撰寫USB分 享軟體即遠端存取程式之費用等語。經查: ⑴原告林宥丞於偵訊、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雖以證人身分證稱 :彭羽華有委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周世偉、員工凃乾鴻寫「 鬥地主」博奕遊戲軟體程式,並於103年10月7日交付被告周 世偉90萬元等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3 707號卷【下稱他字卷】第85頁背面、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1 6號刑事案件卷【下稱本院刑事卷】二第4、5、9頁)。然原 告彭羽華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林宥丞介 紹我第1次見到周世偉、凃乾鴻是在西屯路上之海產餐廳, 當時有周世偉、凃乾鴻、林宥丞和我,就我們4個人,當天 聊天過程中就有談到投資賭博軟體程式的事,當時我坐下來 ,我們在吃還是等上菜,那時候周世偉、凃乾鴻和林宥丞就 開始在講賭博軟體程式的事,是凃乾鴻邀我投資,第2天林 宥丞帶我去參觀周世偉、凃乾鴻位在崇德路上之公司等語( 本院刑事卷二第38至40頁);而原告林宥丞於本院刑事案件 審理時則證稱:彭羽華、我和周世偉、凃乾鴻討論賭博軟體 程式,最先係在周世偉、凃乾鴻之辦公室說,到樓下餐廳吃 飯時又有再說程式的內容,從樓上到樓下都有討論,第1次 提及時我和彭羽華都在場,在此之前彭羽華與周世偉、凃乾 鴻早就認識,當天因我要過去找周世偉、凃乾鴻,彭羽華本 來就在我車上,就順便陪我過去,係凃乾鴻提到要開發賭博 遊戲,當時我、彭羽華、凃乾鴻共3個人或還有周世偉共4個 人在場等語(本院刑事庭卷二第7、19、20頁)。關於凃乾 鴻係於何時、何地邀原告彭羽華投資博奕遊戲軟體程式,原 告彭羽華、林宥丞上開證述顯有歧異,則原告林宥丞於偵訊 、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之上開證述,是否屬實,即非無疑。 ⑵經本院刑事案件承審法官當庭勘驗原告彭羽華與凃乾鴻通話 之錄音檔案,以及周世偉與原告林宥丞通話之錄音檔案,其 勘驗結果各如附件一、二所示(本院刑事卷一第152、153頁 )。原告彭羽華與凃乾鴻通話時,既向凃乾鴻表示:「那個 世偉你到底有沒有跟他講?他傳來的程式根本沒辦法用,到 底現在情形是怎樣?」「不能用啦,那時候不是有跟你們說 你們測試的根本不能用」等語,可見原告彭羽華係因周世偉 、凃乾鴻所傳送程式之使用、測試問題,而撥打電話與凃乾 鴻聯繫。參以原告彭羽華於本件訴訟及刑事案件審理時始終 主張:被告或周世偉、凃乾鴻未曾依約交付博奕遊戲軟體給 原告彭羽華等語(本院卷第17頁,本院刑事卷二第33、36、 46頁)。原告彭羽華既然未曾收受該博奕遊戲軟體,即不可 能使用、測試該博奕遊戲軟體,當然不會因使用、測試該博 奕遊戲軟體之問題,而撥打電話與凃乾鴻聯繫。因此,原告 彭羽華與凃乾鴻間雖有如附件一所示之通話,然無法證明原 告彭羽華有委託被告設計開發博奕遊戲軟體之事實。 ⑶再者,原告林宥丞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我有拿到周 世偉、凃乾鴻交付之USB遠端分享軟體程式,但不能用;我 綽號叫「四哥」,周世偉、凃乾鴻談到「四哥」就是指我等 語(本院刑事卷二第5、25頁);且凃乾鴻與原告彭羽華於 附件一所示通話時,亦提及「我有跟阿四解釋過,上次也有 跟你解釋過。」「再來測試的時候才說不行,發現的時候你 想已經那麼久的時間,銀行那邊也都改變了,我們自己測試 過也是不能用,除非再叫人家寫了。」「現在不能用的問題 就是銀行那邊又改了,因為銀行U盾換新版本了,又改過了 。」「如果不能用那我們只好看銀行怎麼改,我們再來處理 ,因為那時候。」等語,核與周世偉與原告林宥丞於附件二 所示通話時所述:「我要跟你說的是,你現在拿的這個Ukey ,......簡單說這支吸U,以後如果要做什麼有的沒的,這 裡面有兩個我給你的那個USB,你給我的Ukey裡面,我幫你 放兩個科目的資料,科目的前臺而已喔,就是說那個易貸中 國與興豐證券,其實不只前臺而已,還有我寫的程式嘛,才 有辦法跟後臺對接嘛,才有辦法去下載吸U的程式嘛」等語 ,均提及周世偉、凃乾鴻所設計交付之程式,若要使用,會 涉及金融機構之電腦程式等情,堪認原告彭羽華與凃乾鴻如 附件一所示通話,以及周世偉與原告林宥丞如附件二所示通 話所提及之程式,均係指原告林宥丞委託被告設計開發之遠 端存取程式甚明。況且,倘若原告彭羽華確曾委託被告設計 開發博奕遊戲軟體,何以原告彭羽華與凃乾鴻如附件一所示 通話中,均未曾提及有關該博奕遊戲軟體之相關內容,益徵 原告彭羽華主張其有委託被告設計開發博奕遊戲軟體等情, 並不可採。 ⑷原告彭羽華於警詢、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固先後證稱:我 於103年9月中旬(正確日期不詳)14時許,至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4樓(公司名稱不詳),將我欲投資的現金9 0萬元整交付給周世偉;103年10月7日我朋友至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提領出要還我的90萬元給我,我 就拿著這一筆錢到周世偉所開設迪科思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內交給周世偉;林宥丞 於103年9月間向我借100萬元,他說他車子貸款還沒有下來 ,我交付周世偉的90萬元,係林宥丞還我的錢等語(警卷第 6、8頁,本院刑事卷二第27、35、36、45頁)。而原告林宥 丞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亦證稱:我於103年8、9月間向彭 羽華借款100萬元,於103年10月7日將該100萬元1次還給彭 羽華,我向彭羽華借款之前,有向彭羽華表示,車貸貸款下 來再還你,我貸款就是要還彭羽華,於103年10月7日提款90 萬元即係交付彭羽華用以返還前揭借款,因我身上還有錢, 我當天拿100萬元還給彭羽華等語(本院刑事卷二第14、15 頁)。惟原告彭羽華於警詢所稱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係原告林宥丞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開 設之帳戶,且原告林宥丞向裕融公司貸款,經裕融公司於10 3年9月30日轉帳1,196,500元至原告林宥丞上開國泰世華銀 行帳戶後,原告林宥丞自103年9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6日間 先後11次提領1千元至3萬元不等之金額後,於103年10月7日 再1筆提領現金90萬元,此經原告林宥丞於本院刑事案件審 理時陳述明確(本院刑事卷二第8、9、14、15頁),復有林 宥丞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卷第10頁背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於106年3月28日以國世中臺 中字第1060000026號函送之林宥丞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 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刑事卷一第54至57頁)可稽。 倘若原告林宥丞確有向原告彭羽華借款100萬元,且其向裕 融公司辦理車貸之目的,即為清償積欠原告彭羽華之前揭借 款,何以裕融公司於103年9月30日轉帳1,196,500元至原告 林宥丞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原告林宥丞竟未先將100 萬元返還予原告彭羽華,反而自103年9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 6日間先後提領多達11次後,始於107年10月7日提領現金90 萬元並連同身上之10萬元一併交付予原告彭羽華,則原告林 宥丞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之上開證述,是否屬實,顯有可 疑。 ⑸此外,原告彭羽華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原告彭羽華確 有委託被告設計開發博奕遊戲軟體,以及於103年10月7日交 付承攬報酬90萬元予被告法定代理人周世偉之事實,則原告 彭羽華上開主張,即不可採。 ⒉原告彭羽華與被告間既無設計開發博奕遊戲軟體之承攬契約 存在,原告彭羽華自無從依民法第503條規定,解除該不存 在之承攬契約。原告彭羽華以承攬契約經解除為由,而依民 法第259條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返還承攬報酬90萬元,即屬無據。 ⒊原告彭羽華既未曾交付90萬元予被告,則原告彭羽華以被告 自原告彭羽華收受90萬元屬無法律上原因為由,而依民法第 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90萬元,亦屬無 據。 ㈡備位聲明部分: ⒈原告林宥丞主張:原告林宥丞委託被告設計開發遠端存取程 式,並交付90萬元承攬報酬予被告等語,此為被告所自認( 本院卷第59頁),堪信屬實。 ⒉原告林宥丞主張:被告所交付遠端存取程式無法正常使用, 未達承攬契約之目的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原告 林宥丞委託被告撰寫遠端存取程式,被告業已完成,並經原 告林宥丞委託之訴外人Brain確認無誤等語。經查: ⑴按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內容不符債務本旨, 且有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而造成債權人之損害所應負之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是以,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 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給付不完全(未符債務本旨)為 其成立要件。如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 為由,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應先由債權人就其所受領之給 付未符合債務本旨致造成損害,負舉證責任。至債務人如欲 免責,則須就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所造成,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1678 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法定代理人周世偉確有將遠端存取程式交付予原告林宥 丞,且原告林宥丞有委託代號Brain之人進行確認,此有周 世偉與原告林宥丞如附件二所示通話內容、周世偉與Brain 之對話截圖、對話時間表(他字卷第52、53頁)可佐,堪認 被告確已將遠端存取程式交付予原告林宥丞。 ⑶依原告彭羽華與凃乾鴻如附件一所示通話內容,雖可證明被 告交付予原告林宥丞之遠端存取程式,事後確實無法繼續使 用,然凃乾鴻於該次通話中一再表示「測試到後面也是有可 以的啊,到後面就有。」「你不是有再買機器,後來有回來 ,回來後就馬上跟你表弟在弄,弄好後你表弟也是說OK啊。 」「再來測試的時候才說不行,發現的時候你想已經那麼久 的時間,銀行那邊也都改變了,我們自己測試過也是不能用 ,除非再叫人家寫了。」「現在不能用的問題就是銀行那邊 又改了,因為銀行U盾換新版本了,又改過了。」等語,可 見該遠端存取程式係因金融機構事後變更相關程式,而無法 使用,不能據此證明被告交付予原告林宥丞之遠端存取程式 有何不符債務本旨之情事。 ⑷至於被告所交付之遠端存取程式究係複雜或簡略、有無150 萬元或90萬元之價值,均與該遠端存取程式是否符合債務本 旨無關。縱使原告林宥丞所主張該遠端存取程式極其簡略、 沒有150萬元價值等語屬實,亦不能據此認為該遠端存取程 式有不符合債務本旨之事實。 ⑸此外,原告林宥丞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交付之 遠端存取程式確有不完全給付之事實,則原告林宥丞此部分 主張,自無可採。原告林宥丞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林宥丞90萬元,即屬無據。 ⒊原告林宥丞基於與被告間設計開發遠端存取程式之承攬契約 ,而交付承攬報酬90萬元予被告,被告收取該90萬元,即非 無法律上之原因。原告林宥丞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90萬元,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先位聲明部分,原告彭羽華依民法第259條契約 解除後回復原狀、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彭羽華9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備位聲明部分,原告 林宥丞依民法第277條不完全給付、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宥丞90萬元,及自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均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告既均受敗訴之判決,其等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經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 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附件一:原告彭羽華與凃乾鴻通話之錄音檔案勘驗結果 彭羽華(下稱彭):喂,凃的喔? 凃乾鴻(下稱凃):嘿,是。 彭:那個,我要問你喔。 凃:嘿。 彭:那個世偉你到底有沒有跟他講?他傳來的程式根本沒辦法用 ,到底現在情形是怎樣?1年多了耶,應該有1年了吧,1年 多了,你看投資下去到現在已經1年多了,不能用,你有沒 有跟世偉說,你們到底有沒有討論? 凃:有啊,都嘛跟你們線上的那個什麼人、那個什麼表弟討論啊 。 彭:到底能不能用,到現在都不能用耶。 凃:有啦,都有在寫啦,你等我一下。測試到後面也是有可以的 啊,到後面就有,喂? 彭:有,我有在聽。 凃:我有跟阿四解釋過,上次也有跟你解釋過。 彭:不能用啦,那時候不是有跟你們說你們測試的根本不能用, 你不是說世偉一下子跑中國,一下子跑香港哪裡的,你這樣 跟我說,你還記得嗎? 凃:不是啦,你不是有再買機器,後來有回來,回來後就馬上跟 你表弟在弄,弄好後你表弟也是說OK啊,結果他一直沒有叫 阿四的妹婿去測試嘛,再來測試的時候才說不行,發現的時 候你想已經那麼久的時間,銀行那邊也都改變了,我們自己 測試過也是不能用,除非再叫人家寫了。 彭:你現在的意思是說那個誰的表弟也有測試過。沒有啦,你都 說得很長,我現在只要問現在到底,因為你們中間過程都不 能用,這個我也不內行,這你也知道,完全都不會,都是聽 你們在講,問題是現在,我只知道現在還是不能用,那到底 是? 凃:現在不能用的問題就是銀行那邊又改了,因為銀行U盾換新 版本了,又改過了。 彭:好好好,這樣我了解了。 凃:如果不能用那我們只好看銀行怎麼改,我們再來處理,因為 那時候。 彭:你講,我在聽。 凃:我們替你發包出去給人家寫,你說叫世偉自己改他也沒辦法 改,他也是要找原本寫的人去改。 彭:沒啦,你現在的意思就是說投資這90萬元的錢都沒有了,反 正你現在意思就是大家都推不知道就是了,好了,這樣我了 解了,我知道了。 附件二:周世偉與原告林宥丞通話之錄音檔案勘驗結果 周世偉(下稱周):那個時候你要叫我做的時候,你說趕快喔, 點鈔機快拿來喔,你們做起來就有了。問題是這是1個工具 ,前提是也是要有客戶要用啊,是不是? 林宥丞(下稱林):都有問,可是都不了了之。 周:我要跟你說的是,你現在拿的這個Ukey,我們現在再確認一 遍,我怕你又忘記,到時候別說有什麼誤會,簡單說這支吸 U,以後如果要做什麼有的沒的,這裡面有兩個我給你的那 個USB,你給我的Ukey裡面,我幫你放兩個科目的資料,科 目的前臺而已喔,就是說那個易貸中國與興豐證券,其實不 只前臺而已,還有我寫的程式嘛,才有辦法跟後臺對接嘛, 才有辦法去下載吸U的程式嘛,再來就是你那支吸U,你吸U 的程式就是說,其實寫好都編好了,有4個科目,有4個介面 嘛,但是前提就是說,你要什麼logo,你的網址在哪裡,這 兩項編進來就可以了,我說明檔寫在裡面,所以你要找的工 程師一定要這兩項都會喔,他如果不會,說你的資料被我覆 蓋,我說不用覆蓋,我現在先跟你說清楚,再確認一遍。你 這支Ukey裝著,你這支Ukey我就有辦法做吸U了,對不對? 他自己後臺要怎麼接是他的事情,我資料庫也有給他了嘛, 我要說的前提是這樣,要是有誤會就糟糕了。 林:這樣啊。 周:這樣你聽懂了吧。 林:有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