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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   告 誼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輝 被   告 黃育慈即衣飾邦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200 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因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 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6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8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