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 告 誼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嘉輝
被 告 黃育慈即衣飾邦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200
號),
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因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
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6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8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