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女(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 甲女(姓名年籍詳卷)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冠傑、金宥
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8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