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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女(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 甲女(姓名年籍詳卷)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冠傑、金宥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