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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   告 源利電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賢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被   告 大連遠東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被   告 大連遠東工具有限公司 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       齊樹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大連遠東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美金161740元,及自 民國108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大連遠東工具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美金152940元,及自民國 10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第一項、第二項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 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美金5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大連遠東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下稱遠東精密公司)、 大連遠東工具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工具公司)係依大陸地區法 律核准成立之公司,並設有法定代表人齊樹民,有原告提出 之大陸地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資料在卷可稽,自不 失為法人之團體,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被告 遠東精密公司、遠東工具公司有我國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能 力(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得為 本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本件管轄權: ㈠關於涉外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誰屬,涉外民事法律用法固未 明文規定,受訴法院尚非不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內 法之相關規定,以定其訴訟之管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 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下稱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兩岸人民之民事糾紛之一般管轄權並 無明文規定,應類推適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又我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應類推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㈡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 第24條定有明文。兩造簽定之訂貨合約書第6條約定:「本 合約書如遇有爭執時,以乙方公司(指原告)所在地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訂貨合約書在卷可稽 。而原告公司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是本 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三、本件準據法之選擇: ㈠有關程序之判斷,按程序依法庭地法之原則,應以法院地定 之,是本件訴訟程序即應依我國法為斷。 ㈡兩岸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 區之法律;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民事法律關係之行為 地或事實發生地跨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者,以臺灣地區為 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第 48條第1項、第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本件契 約之締結係由原告在臺灣地區製作兩份契約書,以郵寄方式 送達被告,被告用印後,再郵寄一份予原告留存,認訂約 地跨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揆諸前開規定,應以臺灣地區 為訂約地,是本件買賣契約之準據法為我國法律。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遠東精密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與原告 簽定訂貨合約書、被告遠東工具公司於民國106年2月21日、 106年6月1日、106年7月24日、106年11月22日與原告分別簽 定訂貨合約書,向原告購買過濾設備等產品,被告遠東精密 公司積欠原告貨款美金(下同)8800元,被告遠東工具公司積 欠原告貨款152940,合計161740元未付。被告精密公司簽 立付款計畫,承諾積欠之貨款161740元,先於107年9月給付 33200元,其餘則自107年10月起,分6期付款,每期付款214 23.33元,惟屆期仍未付款,爰本於買賣及付款計畫之法律 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訂貨合約書、付款計畫、明細 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 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及付款計 畫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3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