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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終止銷售協議及返還票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0號 原   告 豐禾資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銷售協議及返 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50,5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支票 之面額141750元×6 張=85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