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0號
原 告 豐禾資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啟騰
上列原告與
被告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銷售協議及返
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50,5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支票
之面額141750元×6 張=85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