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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祥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914 元,應 徵上訴裁判費1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