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5號
反訴原 告 壯欣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秀霞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春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部分之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6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