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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5號 反訴原 告 壯欣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霞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春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6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