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879號
上 訴 人 克林奇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鉅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
原判決全部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4萬6,51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84萬6,51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