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保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