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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綠蒂磁磚精品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 度訴字第89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萬83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 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