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0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蔡宜恭
被 告 卷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惠玉
人
被 告 張雲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參仟貳佰元,及如附表
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卷燒有限公司(下稱卷燒公司)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邀同被告羅惠玉、張雲翔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訂立借據,借款
期間自105
年10月28日起至110年10月28日止,約定利息以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095%加0.575%合計
利率1.67%為計算,並約定本金
按月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
,並依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惟被告卷燒公司自107
年10月28日後即未再按月繳付本息,借款依約視同全部到期
,被告卷燒公司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未清償。又被告羅惠玉、張雲翔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
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分行催收紀錄卡、催告
書、回執、繳款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影本為證(見本院卷
第17頁至第27頁、第59頁至第65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
自認,
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
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最高
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
,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經查,本件
被告卷燒公司向原告借貸前開金額,均未依約還款,尚有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羅惠
玉、張雲翔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據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
│編│借款本金 │ 利息計期間 │ 週年 │違約金計算及期間│
│號│ │ │ 利率 │ │
├─┼─────┼───────┼───┼────────┤
│一│270,000元 │107年10月28日 │1.67%│107年11月29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 │在六個月內者,按│
│ │ │ │ │左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左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違約│
│ │ │ │ │金。 │
├─┼─────┼───────┼───┼────────┤
│二│1,543,200 │107年10月28日 │1.67%│107年11月29日起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 │在六個月內者,按│
│ │ │ │ │左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左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違約│
│ │ │ │ │金。 │
├─┴─────┴───────┴───┴────────┤
│合計1,813,200元(計算式:270000+0000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