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鐘錫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德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
王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
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
同)72萬225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72萬
225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