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錫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德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王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 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 同)72萬22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2萬 2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