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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合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倪 被 上 訴人 凱麗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6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62萬58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0245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