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合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秀倪
被
上 訴人 凱麗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章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6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
上訴聲明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62萬58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1萬0245元,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