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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臺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淵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陳**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姓名、 年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姓名、年籍 、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 三、原告應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及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如有共有人死亡,並應查報其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