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臺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錫淵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上列原告與陳**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
起訴狀上
被告之真正姓名、
年籍、
住所或
居所,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姓名、年籍
、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
三、原告應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及
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如有共有人死亡,並應查報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
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