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 告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威震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越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林明發
被 告 王淑英
林永斌
吳水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受告知訴訟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長瀨 耕一 KOICHI NAGASE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
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