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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   告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震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越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明發 被   告 王淑英       林永斌       吳水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受告知訴訟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長瀨 耕一 KOICHI NAGASE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