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貝洛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俊仁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複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
繆昕翰律師
被 告 江文福
李奇美
張葱
陳柏勳
陳惠靖
陳惠琪
陳佑豪
陳佑嘉
陳隆盛
陳駿鴻
陳隆貴
陳龍柱
張美
謝張美蝦
張樹霖
張笙祐
張美雪
陳淑凉
陳增基
陳隆錫
陳增安
陳隆吉
張王麵
張芸通
張耀西
張春風
張明東
張美滿
張美完
張金發
陳楊月
曾珮瑜(陳麗玉
繼承人)
曾韻銣(陳麗玉
繼承人)
吳子涵(陳麗玉繼承人)
吳心慈(陳麗玉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所有關於「張笙佑」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笙祐」。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