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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原   告 黃菊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被   告 武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益民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108年6月5日言詞辯論程序未到庭,經本院准許原 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原訂於108年6月24日宣判,然被告於108 年6月11日提出答辯狀,並聲請再開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8年9月16日星期一下午三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 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借款關係之證明(如借據)及為何匯款人為 協邦裝潢公司、劉建邦、黃菊等不同人,被告應於10日內說明收 受如聲證一匯款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