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原 告 黃菊
訴訟
代理人 蔡芳宜
律師
被 告 武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益民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108年6月5日
言詞辯論程序未到庭,經本院准許原
告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原訂於108年6月24日
宣判,然被告於108
年6月11日提出
答辯狀,並聲請
再開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8年9月16日星期一下午三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
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借款關係之證明(如借據)及為何匯款人為
協邦裝潢公司、劉建邦、黃菊等不同人,被告應於10日內說明收
受如聲證一匯款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