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黃明鱗
訴訟
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 告 翊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敬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林
被 告 興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義
被 告 大柳丁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紅綻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白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晉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武來
被 告 鼎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承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皇宣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廷
被 告 花漾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振助
被 告 五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晉
被 告 鈦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民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以10
7年度補字第22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21萬528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已於
107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
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電話紀錄表在卷
足憑,其訴
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照
他造
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