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黃明鱗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翊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敬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林 被   告 興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義 被   告 大柳丁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紅綻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白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晉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武來 被   告 鼎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承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皇宣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廷 被   告 花漾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振助 被   告 五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晉 被   告 鈦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民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以10 7年度補字第22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21萬528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已於 107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憑,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 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