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翁其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寶漢、追加
被告加和營造開發有限公司間請
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0萬元(計算式:600萬元-20萬元=58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