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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翁其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寶漢、追加被告加和營造開發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0萬元(計算式:600萬元-20萬元=58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