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反訴原告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志光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複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金湧發有限公司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反
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依
反訴
起訴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反訴原告另請
求
違約金2,000,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計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
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