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反訴原告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金湧發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 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 反訴起訴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反訴原告另請 求違約金2,000,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計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