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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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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反訴原告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反訴被告  金湧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旺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 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 訴裁判費,並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而該裁定 已於108年7月8日合法送達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 書1件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 是本件反訴原告之訴即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附,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