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反訴原告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志光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複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反訴被告 金湧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旺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
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
訴裁判費,並
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而該裁定
已於108年7月8日合法送達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
書1件附卷
可憑。
三、
詎反訴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可按,
是本件反訴原告之訴即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附,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