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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原   告 蔡順義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 被   告 葉冠廷  原住新竹縣○○鄉○○路○段○○○號(現       詠釧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陸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依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同年月22生效之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 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又依民事 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未經 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查本件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於上述修法前 已繫屬本院,未經終局裁判,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