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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正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曹儷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上訴人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61,338元(計算式詳附表),則上 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8,0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附表 ┌──────────┬───────┬──────┬────┬─────────────┐ │土地地號      │面積     │所有人   │權利範圍│公告現值         │ │          │(平方公尺) │(共有人) │    │(每平方公尺×面積)   │ ├──────────┼───────┼──────┼────┼─────────────┤ │(1)臺中市北屯區長安 │10      │陳盈顯   │各2分之1│36,500×10=365,000元   │ │  段33-1號     │       │曹儷蓉   │    │             │ ├──────────┼───────┤      │    ├─────────────┤ │(2)臺中市北屯區長安 │       │      │    │36,500×20=730,000元   │ │  段33-2號     │20      │      │    │             │ ├──────────┼───────┤      │    ├─────────────┤ │(3)臺中市北屯區長安 │       │      │    │61,353×272=16,688,016元 │ │  段33-4號     │272      │      │    │             │ ├──────────┼───────┤      │    ├─────────────┤ │(4)臺中市北屯區長安 │       │      │    │36,500×16=584,000元   │ │  段34-1號     │16      │      │    │             │ ├──────────┼───────┤      │    ├─────────────┤ │(5)臺中市北屯區長安 │       │      │    │36,500×25=912,500元   │ │  段34-2號     │25      │      │    │             │ ├──────────┼───────┤      │    ├─────────────┤ │(6)臺中市北屯區長安 │       │      │    │59,160×406=24,018,960元 │ │  段34-4號     │406      │      │    │             │ ├──────────┼───────┼──────┼────┼─────────────┤ │建號        │面積     │所有人   │權利範圍│課稅現值         │ │          │(平方公尺) │(共有人) │    │             │ ├──────────┼───────┼──────┼────┼─────────────┤ │臺中市○○區○○段38│265.82    │陳盈顯   │各2分之1│624,200元         │ │7號(門牌號碼:臺中 │       │曹儷蓉   │    │             │ │市○○區○○路○○○號 │       │      │    │             │ │)         │       │      │    │             │ ├──────────┴───────┴──────┴────┴─────────────┤ │上開房地現值合計:43,922,676元,依上訴人所得受利益2 分之1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21,961,33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