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世民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被 告 臻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娟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被告新臺幣..」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原告新臺幣..」。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