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民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被   告 臻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娟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被告新臺幣..」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原告新臺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