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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上訴人   鄭却       林鎮洲       林香均       林念慈       林芷安       林慧琴       林慧如       林慧娟       明興工業社即黃貴明 上訴人   全宏齒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上訴人   鉦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燕龍間給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5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