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上訴人 鄭却
林鎮洲
林香均
林念慈
林芷安
林慧琴
林慧如
林慧娟
明興工業社即黃貴明
上訴人 全宏齒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志明
上訴人 鉦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燕龍間給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95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