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林燕龍
法定
代理人 林立聖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律師
被 告 林錦良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被 告 台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芬
被 告 省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錫勳
被 告 有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輝
被 告 詠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志
被 告 喬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富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詠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宏志承受及
續行訴
訟。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3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
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
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同法第175
、178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
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本件被告詠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業於民國108年
12月25日由張福裕改選為張宏志,依法應由張宏志為被告詠
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訟。因其未依法
聲明承受訴訟,且原告亦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
爰依職權命被告詠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宏志承受及
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