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原 告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秋雲
被 告 趙建順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0萬元及利息,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88,120元,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以108年度補字第61
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尚應補繳87,620元之裁判
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
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8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
揆諸前
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