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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吳昌榮 被   告 亨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進財 人 上列當事人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